关于网站备案前置审批的相关说明

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,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:
 
一、法律依据
 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规定:“从事新闻、出版、
 
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
 
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”
 
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的政策
 
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。
 
二、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
 
A、非经营性
 
1. 文化厅(文化)
 
2. 新闻出版局(出版)
 
3.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(新闻)
 
4. 教育厅(教育)
 
5.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和医疗器械)
 
6. 卫生厅(医疗保健)
 
7. 广播电影电视局(广播电影电视节目)
 
B、经营性
 
通信管理局(电子公告;广告业务;网络游戏;电子商务;有偿信息;电子邮箱;搜索引擎;即时通信
 
等)
 
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,请参照相关页面。
 
三、审核流程
 
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,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,并获
 
得审核同意。
 
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,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到备案系统,或者发到备案专
 
员QQ:1461691953注明主办单位及备案域名)